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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骨折术后取钢板误伤神经,使肺炎加重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摘要】患者因右胫骨平台骨折术后要求取钢板入被告医院,因被告医生过错导致患者右腓总神经损伤的症状,加重了患者的间质性肺炎病情,最后导致呼吸衰竭死亡。经鉴定医方承担轻微过错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医院应对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计383477.02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神经损伤,骨折

一.引言

右胫骨平台骨折术后取钢板误伤腓总神经,使患者的肺炎加重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李某某与xx大学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4年10月14日,患者因外伤后右小腿疼痛肿胀4小时,入住被告医院住院治疗,临床诊断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在硬膜外麻醉下行胫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2015年10月25日在硬膜外麻下行胫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诊断为右侧腓总神经术中牵拉损伤。

(二)2015年12月28日,患者以右胫骨平台骨折术后1年余,内固定拆除后下肢活动受限2月余为主诉,至x总医院xx分院入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腓总神经断裂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侧胫骨平台骨折术后。于2016年1月8日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行右腓总神经探查松解、断端修整、神经吻合术,术后给予对症治疗。(三)2018年1月31日,患者因反复气喘7年,再发加重伴发热2天为主诉,入住xx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呼吸衰竭、间质性肺病,2018年2月6日患者死亡。

三.裁判结果

(一)患者因右胫骨平台骨折术后要求取钢板入被告医院,因被告医生过错导致患者右腓总神经损伤的症状,经长春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据此,被告应对造成患者右腓总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向患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患者因病死亡,经鉴定医方承担轻微过错责任,本案特殊性在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既有医方过错行为的作用,同时也掺杂了患者自身疾患的因素,充分考虑各方因素在后果发生的原因力方面的影响,法院酌定被告医院应对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

(三)2019年2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xx大学xxxx医院给付原告李某某、韩某某偿款383477.02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在第二次为原告之夫患者取钢板手术时,造成了右腓总神经瘫,终日住院,只能坐轮椅无法运动,加重了患者的间质性肺炎病情,最后导致呼吸衰竭死亡,其死因与被告的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

(二)医方辩称:我院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轻微责任为10%。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于2017年11月7日做出,患者因右胫骨平台骨折术后一年余,要求取钢板入院,取钢板术后发现右腓总神经损伤症状,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院海南分院手术证实右腓总神经离断,行神经吻合术;经目前查体,符合右腓总神经瘫的临床表现。结论:本病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四)司法鉴定意见:于2018年8月20日做出,医方在对患方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方承担轻微过错责任。

(五)结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行左肾上腺切除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左肾萎缩。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食管癌术后应警惕吻合口瘘的发生,并给予有效对症治疗。4.医疗纠纷:肾错构瘤合并出血采取保守治疗时,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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