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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女子两次人流后胎儿仍有心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14年,刘女士意外怀孕,开完家庭会议后决定放弃生育,没想到人流手术让她吃尽了苦头。两次人流手术后,刘女士感到身体不适,便去医院进行第三次B超检查,结果令人咋舌:B超结果显示,刘女士腹中胎儿竟还有心跳。近日,苏州虎丘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来,刘女士在有了第一个女儿之后就上了节育环,当时医院保证节育环在15年之内均有效。但好巧不巧,刘女士还是在去年5月份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和丈夫几经商量之后,刘女士决定打掉孩子。5月26日,刘女士来到某医院,医生向刘女士解释“因已经带环无法药流,只能做人流手术”,刘女士便依照医嘱在当天做了手术。回家之后,刘女士疼痛难忍且下体常常出血,便在丈夫的陪伴下于6月16日再次来到医院做检查。检查之后,刘女士被告知上次手术并未成功,于是她强忍着痛苦再次接受了人流手术。

本以为就此可以安心的刘女士回家静养了一个多礼拜,还是觉得腹中异常疼痛,再次来到这家医院做B超检查,这次结果更是让人大跌眼镜,B超结果显示胎儿仍有心跳。 刘女士决定再也不相信该家医院,转而入住另一家医院,并遵照医嘱采用药流顺利打掉了胎儿。

但是经过三次打胎手术的刘女士已然身心俱疲,并且因为长期休病假,她被迫失去了工作。失去了骨肉和工作的刘女士感到悲痛万分,一纸诉状将前一家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2341元。

后人民法院经多方调解,刘女士与被告医院达成和解,由医院一次性补偿8500元。

【法官说法】

发生医疗损害之后,由于患方是损害结果的直接承受者,身心遭受的打击很大,往往不能及时通过复印、封存等方式取得和保全病历等证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司法审判根据医疗纠纷案件医患双方所处的信息、技术严重不对称的地位,设立的证据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举证倒置的含义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法律赋予患方当事人的权利、赋予医方当事人的义务。患方既有权利要求医疗机构提供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的证据,又完全有权利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以及有因果关系。

诉讼中最有证明力的是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据。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损害后果原因的书面资料等。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的证据,即没有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获取的证据。如注射器、输液器、药液、输血器、血液、呕吐物、排泄物、安放或遗留在病人体内的物品等。直接证据最具证明力,原始证据最具客观性。因此,医疗机构应尽可能地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通常情况下,医疗纠纷都需要权威部门鉴定,而出具《鉴定意见书》会耗费患者大量时间,在某种程度上医患双方能够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也许是最有利于患者康复的解决办法之一。

法官提醒,如遇调解不成等情况可以通过法院解决相关纠纷,但是广大市民务必注意完整保存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和医疗收费单据。法官表示,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而未能康复或痊愈是医患双方均不愿看到的结果,患方只有保存证据并遵循正当合法的途径才能最大化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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