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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放射治疗造成食管瘘,继发严重肺炎导致肺癌患者死亡

【摘要】由于被告存在自行签署医患沟通单的行为,妨碍了患者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权,对肺癌患者予以放射性治疗出现了食管气管瘘,被告也不能证明患者死亡的准确原因。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488,934.8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肺癌,放射治疗,食管瘘,知情同意

一.引言

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公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等与xx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1月4日,患者入xx省人民医院放射治疗科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肺癌(中心型鳞癌),在该院行放射治疗,治疗期间出现食管瘘,给予食管支架置入。出院后患者分别在xx省肿瘤医院和xx中医药大学xx医院治疗。于2017年5月23日在家中去世。

三.裁判结果

被告医院存在自行签署医患沟通单的行为,妨碍了患者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权,对患者予以了放射性治疗出现了食管气管瘘,被告不能证明患者死亡的准确原因。患者所患肺炎亦有一定凶险性,肺炎可导致直接死亡,也可加重原发疾病,加速其死亡。同时食管气管瘘影响进食,对疾病转归也会有一定不利影响。2019年1月7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488,934.86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患者因右下肺叶中心型鳞癌到被告医院处住院治疗,被告医院对患者采取了放射治疗的治疗手段,造成了患者食管气管瘘的严重损害后果,且在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时,未及时停止放射治疗,对患者身体造成重大损害,导致患者因病去世。被告医院对患者采取放射治疗的方法不当、治疗过程不当,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且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患者的去世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被告医院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

(二)医方辩称:患者因肺中心鳞癌于2017年1月5日开始放疗,22日患者出现进食饮水呛咳,检查提示食管瘘,23日停止放疗,25日给予食管支架置入。对于原告主张的患者死亡原因为被告放疗行为引起患者食管瘘造成患者死亡不予认可。食管瘘是癌细胞侵蚀食管造成,患者入院检查模拟CT可见右下肺病灶累及右侧肺门,纵膈多发肿大淋巴压迫食道,发生食管瘘后患者胃镜显示纵膈淋巴结转移已侵入食管内,因此患者死亡与放疗无因果关系。患者为肺癌晚期重患,其死亡后未能进行尸检病例分析,其死亡原因是食管瘘还是自身癌症无法确定。

(三)医疗鉴定意见:医方对患者的治疗存在医疗过错。患者食管气管瘘与放射治疗存在因果关系。难以排出患者食管气管瘘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受送检材料所限,无法明确食管气管瘘在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患者在被告处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历中,病患沟通记录和放射治疗知情同意书中“公某”的签名非公某本人所签。

(四)法院观点:法院对病患沟通记录和放射治疗知情同意书中“公某”的签名非公某本人所签署的事实予以认可。而以上的医患沟通记录体现了患者及家属对医方的治疗方案所带来的副作用及危险情况的知情权利及治疗方案的选择权利,原告对该双方的沟通事实予以否认,也就意味着医方剥夺了患方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且被告工作人员代替患者及家属的签字行为严重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及管理规范,对此被告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结论:放射治疗是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以抑制和灭杀癌细胞的一种治疗方法。但由于放射线对生物体产生的电离作用,可使正常组织和细胞遭受损伤和破坏。食管的鳞状上皮对放射物质比较敏感,因此在放疗过程可发生放射性食管损伤。从病情、病史、治疗经过、病程、相关临床症状及客观检查所见等综合分析,患者食管气管瘘系放射治疗所致,患者食管气管瘘后长期肺炎是客观的,肺内异物进入可导致肺炎,尤其是食管气管瘘的存在可导致反复肺内异物进入,情况更为严重。因此,难以排除食管气管瘘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电锯致伤手术治疗后未及时追加抗生素,致患者七级伤残。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椎间盘手术中存在过错,致脊髓损伤并截瘫构成一级伤残。4.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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