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是经过吉林省司法厅批准的以医疗诉讼为主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智、诚、德、恒”是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的办所方针。本所主任韩祎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之前,在临床一线工作十余年,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全心全意为... 详细>>
律师姓名:韩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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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201200911607981
执业律所: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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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行医处罚两次的标准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给患者造成伤害;
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二、非法行医罪立案追诉标准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是有区别的,非法行医并不一定会构成非法行医罪,有可能只是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非法行医人在受到两次处罚以后还继续违法行医,那么就会构成非法行医罪了,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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