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是经过吉林省司法厅批准的以医疗诉讼为主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智、诚、德、恒”是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的办所方针。本所主任韩祎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之前,在临床一线工作十余年,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全心全意为... 详细>>
律师姓名:韩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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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201200911607981
执业律所: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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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的特点:
1、不良医疗后果发生在美容就医者就诊期间或预后。
2、医患双方的纠纷未能或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解释而消除分歧。
3、绝大多数美容就医者及其家属仅要求通过经济补偿方式为最终解决的途径,很少对当事人要求处以行政处罚。
4、美容就医者就诊的地方,可以是各级医疗美容机构,如医疗美容专利医院、各医院美容门诊等,个体美容诊所以及未取得合法执照的非法美容行医者。
5、美容就医者确实或者怀疑发生了不良医疗后果,如死亡、残废、毁容、器官功能障碍、增加痛苦、延长医疗时间或增加了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的人身伤害。
6、医患双方关系具有不平衡的突出特点。在大多数情况之下,美容就医者出于维护自身的生命权、健康权、审美权、生命质量权等权益,而主动起诉主诊美容医师及有关的当事人和医疗美容机构。医方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但在医疗责任与技术事故性质的解释和确定上,医方常常又处于主动和绝对性的地位。
7、医疗美容纠纷的处理适用特别的部门法律规定,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管理办法》、《护士管理办法》及《医疗美容机构、医学美容科(室)的基木准则》等,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普通法,它们之间存在矛盾,使医疗美容纠纷的处理无所适从。
显然,医疗美容纠纷可能是医疗美容事故,但不一定就是医疗美容事故。有时,即使是医疗美容事故,但医患认识上并无分歧,或在开始虽有纠纷,但经过协商调解消除了分歧,解决了矛盾,也不称为医疗美容纠纷。因此医疗美容纠纷包含了医疗美容事故,但医疗美容纠纷不等于医疗美容事故。医疗美容纠纷涉及的范围很广,医疗美容事故仅是其中有严重医疗过失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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